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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

句子大全 2013-03-22 14:3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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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科刚

包揽词讼,指招揽承办别人的诉讼,从中谋利。这一行,古已有之。

邓析,春秋时期曾任郑国大夫,相传是讼师业的鼻祖。他聚众讲学,传授法律,助人诉讼。吕氏春秋》记载:“子产治郑,邓析务难之,与民之有狱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袴。民之献衣襦袴而学讼者,不可胜数。”

自春秋战国时期,封建统治者以“法”治国,法律被提高到一个崭新的高度。法律条文公布后,人人都有可能遇到官司,但是,并非所有的人都熟悉那些法律条文,而且自如地应对诉讼纠纷也是一个难题,因此帮助他人进行诉讼的行业也就应运而生。

在封建社会,家族以外的纠纷,通常由里老及地方绅士等调停解决。由于给了里老、乡绅一定的权力,一些劣绅刁衿常有横行乡里,插手词讼,甚至包揽词讼的事情发生。因他们与地方官往来密切,在公堂上勾结书吏,凭借自身的地位,可以代当事人说情,从而谋取利益。

我国古代的许多小说中都描写了这类情形。《金瓶梅》的主人公西门庆,原本是一个开药材铺子的商人,《金瓶梅》第一回说他“作事机深诡谲,又放官吏债……专在县里管些公事,与人把揽说事过钱”,西门庆除了开药铺,放官吏债,还“把揽说事过钱”。“把揽说事过钱”即替人打官司,替别人说情或办事,从中收取别人的感谢费。

这种包揽词讼的行为不可避免地助长了腐败等现象的蔓延,因而是官府严厉打击的对象。《大明律》中就规定:“凡教唆词讼,及为人作词状,增减情罪诬告人者,与犯人同罪;若受雇诬告人者,与自诬告同。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清《六部处分则例》也有在籍官员倚恃势力、干预公事、行凶不法、作害地方者,革职治罪的规定。

除了部分基层官员、劣绅刁衿包揽诉讼,清朝官员蓝鼎元所著《鹿洲公案·偶纪下·猪血有灵》中还记载了一个讼师:“举练都草湖乡有讼师陈兴泰焉,穷凶极恶,终日唆讼为生。常创诡名、架虚词,赴道、府控告素不相善之家,或指海洋大盗,或称强寇劫掠。上司提解羁絷牢狱,久之以无原告对质,释宁行销,其人已皆磨累破家,不堪复问矣。而教唆命案,代告包诉,平地兴无风之波,尤兴泰长技也。”

康熙十三年,于成龙任黄州知府,通过调查并根据自己的亲身体验,他对那些在民间诉讼中起教唆和鼓动作用的“刁泼之徒”的类型进行了细分。其一为“讼棍”,活动方式是“代告”:“……稍有口角,在傍讼棍,陡起风波,挺身代告,书名作证,即原告亦不能自主之也。且牵告无辜,或以泄宿忿,或以食弱肉。及至提审,彼飞扬远遁,脱身事外,致原被两败俱伤”;其二为“光棍”,活动方式是“包揽”:“有一等光棍,聚集省会,出入衙门,开张客店,专以包揽词讼为生涯”;其三曰“讼师”,活动方式为“代书”:“有一等讼师,凡告诉不准之词,一经毒手,无不耸准。……尽沦丧于讼师之笔端。”

种种情形,可见包揽词讼者的强势。不只是讼师等包揽词讼,官场上知名的大人物,也会做此等事。道光十九年二月,曾国藩的朋友朱尧阶典当别人的一处田地,旧佃户彭简贤却阻挠新佃户下地耕种。经人劝解,旧佃户仍然“强悍不服”。曾国藩在日记中写道,他“辰后(八点钟)带(彭简贤)上永丰分司处法禁(给以刑法处罚)”。带人将那个强悍不服的旧佃户抓送到了有关部门。

几天后,曾国藩在日记中提到,朱尧阶写了两张状子,托他到县衙告状。他熟门熟路地告诉朱尧阶,说此刻县令正主持“县考”考试,不太方便,且等考试后再告。

封建社会中的秀才,实际上掌握着一个地方的舆论导向,不一定什么时候就会考上更大的官职,有着飞黄腾达的可能,地方官不敢轻易得罪。所以,许多秀才便时常进入公门,抱揽词讼,追逐名利。

也有京官勾结外官,干预词讼的。小说《红楼梦》中身为荣国府长子的贾赦,曾派贾琏到平安州办事,贾琏并不知具体何事,估计就是通过平安州官“包揽词讼”。因为事情办得理想,他一高兴对贾琏又是赏银子又是赏丫环做妾。

从邓析开始,里老、地方绅士、“光棍”、秀才及京官,他们都有部分人在诉讼中“包揽词讼”,诉讼被他们作为凭借而肆意谋利,法律也被任意解释,甚而挑拨撺掇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严重扰乱了普通民众向司法机关寻求救济的秩序,对国家的安定团结也起了极大的破坏作用,受到打击也是必然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正当的代理诉讼成为一种社会需要。而讼师等人员只是帮人打官司获利的个体,没有制度约束,显然不符合社会的发展需求。在清末,中国开始从国外引进律师制度,著名法学家沈家本主持制定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律师可以参加诉讼,此法因辛亥革命暴发未公布实行。1912年,北洋军阀政府制定了《律师暂行章程》和《律师登记暂行章程》,中国律师业遂慢慢兴起。律师这类似于古代“讼师”身份的群体,终于可以正大光明地帮助当事人在探求事实真相、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奉献自己的聪明才智,在社会生活中也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

现在大部分诉讼案件都有律师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

现代社会,人们要求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愿望更加强烈,法律服务也有着更为广阔的市场,只要通过行政和法律手段对蒙骗当事人的行为予以矫正和惩治,就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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