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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

句子大全 2011-11-03 01: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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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环境污染问题渐趋突出,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创新环境资源审判模式,在处理环境纠纷案件中,从单纯的责任追究、赔偿损失开始倾向于注重生态环境的修复,实践中积累了有益经验。

7月25日下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被告人王某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并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检察机关同时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当庭一并宣判,被告人王某被判应按照相关要求,继续对被损毁耕地进行修复,并在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达到国家规定的耕地标准。

“这是江阴法院第一起判决自行修复的破坏环境资源的案件,也是近年来法院不断增强环境资源司法力度的一个体现。我们一直坚持保护优先、注重预防、损害担责的原则,加大对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行为的惩处力度,努力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江阴法院院长王立新如是说。

刑事打击必不可少

该案审理中查明,2013年3月起,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江阴市原利港镇某村民委员会除向被告人发送告知书外,还通过对其占用耕地断水断电等措施督促被告人拆除耕地上的违章建筑。2013年4月,江阴市国土局向被告人王某发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王某“限期7日内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先后两次应王某请求延期至7月底,但王某仍未按期进行拆除整改。直至2013年9月案发后,王某及其家属才拆除了耕地上的建筑物。

在我国,对环境公共利益的维护主要是通过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手段进行的,而现有的行政措施很多时候无法有效预防和制止某些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我们不得不通过严厉的刑事责任来维护人类共同的利益。本案被告人明显是慑于刑事处罚的压力,才开始修正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可见,环境司法保护中,刑事打击必不可少。

生态修复不容忽视

法院受理该案后,经江阴市国土局委托无锡万方土地规划勘测有限公司编制了《土地复垦项目实施方案》,并向被告人王某进行释明,实施该复垦方案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一是按照实施方案制定修复计划,在法院、检察院、国土部门和当地村委监督下,限期进行复垦并达到耕地标准;二是委托第三方专业公司进行复垦,所需费用由王某承担。被告人王某自愿选择了第一种方式,根据编制方案制定了复垦计划并经法院批准实施。之后,被告人王某对毁坏土地进行了第二次深化复耕,采取了购置热土回填土层、平整表土机械翻耕、挖设沟渠和田间路埂等具体措施。7月14日,江阴市国土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勘验后认为,“该地块地面已无建(构)筑物,覆土较平整,挖掘了部分沟渠,被毁损土地得到明显恢复”。

“本案的积极意义在于探索生态修复司法理念,建立生态修复机制。”该案审判长韩仁波介绍,“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由于过错侵害集体的财产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的民事责任。以往审理类似污染环境的案件,法院一般会判令环境污染者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由第三方对被污染的环境进行修复。本案基于实际案情考量,让被告人自己予以修复。从目前修复的情况看,取得了预期的修复效果。”

如果遵循一般的诉讼模式,法院直接根据案情依法定罪量刑即可。如此处理,犯罪人得到制裁、法律上不存在任何问题,但是已被污染的环境、已被破坏的生态依然现实存在,甚至还在继续,这个问题却并没有解决。如果法院主动在环境资源类案件审理中将“生态环境修复”作为环境司法审判的根本价值取向,则将对整体的生态文明建设作出巨大的贡献。

据悉,福建各地法院在实践中也从对毁林排污的打击惩治拓展到对绿水青山的修复,创新形成了“补种复绿”、公益诉讼和专家咨询等机制,丰富提升了生态司法保护的职能作用和发展空间。近5年来,福建全省法院发出“补植令”、“监管令”等500余份,责令涉林刑事被告人补种、管护林木6万余亩。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也进行了类似的尝试。在办理生态环境类刑事案件时,该院对部分较轻的犯罪在判处刑罚的同时,责令被告人采取恢复生态环境的举措,如对于盗伐林木的犯罪案件,在依法对被告人适用刑罚的同时,要求其补种树苗,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以补救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所造成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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