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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保护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句子大全 2014-01-24 18: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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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总结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参照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并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包括:界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范围,确立了对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不同的措施予以保护、保存的原则,明确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规范了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主体、程序,明确了调查的基本要求,并对境外组织、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规定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确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规定了代表性项目评审的原则和程序;完善了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程序,加大了对代表性传承人的支持力度,明确了代表性传承人的义务及不履行义务的退出机制;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保护单位、新闻媒体、学校等主体在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义务,并对侵犯调查对象风俗习惯、破坏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立法工作。在草案于2010年8月提请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后,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地和中央有关部门等单位征求意见,同时草案在中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此外,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与教科文卫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性传承人的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北京、云南、贵州进行实地调研,听取基层同志的意见,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实际情况,同时就立法中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同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并努力做好向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解释与沟通工作,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顺利高票通过。在立法过程中,法律委员会共召开了五次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逐条审议,提出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的审议意见。可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立法机关经过认真审议,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制定出台的,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新成果,也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新举措。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贯彻实施,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一是要在全社会广泛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增强全社会保护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二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相关执法人员进行法律培训,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水平;三是抓紧法律配套性法规、规章的制定,并对法律出台前制定的规定依法进行清理,以保障法律规定的贯彻落实;四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要依法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传播活动,切实履行好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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