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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车连撞 最后的责任车却不见踪影!找谁?

句子大全 2011-07-22 08:5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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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7日,张先生和朋友老张一起驾车从大岭山到清溪谈业务。他们上高速后不久遇上了大塞车,就在快要通过拥堵路段的时候,突然发生了追尾事故。

据张先生回忆,当时应该是三车连环追尾,但是当他们下车查看时,已经找不到最后一台肇事车辆了。

由于肇事司机驾车逃离现场,事故责任方及肇事车辆一时无法查清,交警就只出具了简易的报警回执和事故证明。

老张认为,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应该可以埋单。然而,保险公司迟迟没有为他的车辆定损。

事故发生的一个月之后,老张花了2770元鉴定费找了一家有资质的专业车损评估机构。

经评估公司鉴定,老张的车辆维修费为7350元,换件项目54333元,两项费用共计61683元,随后,老张就将车开到了修理厂进行维修。然而,对于六万多元的修车费用,保险公司并没有给出后续意见。

评估机构定损6万多元,保险公司定损仅为3万多元,由于定损的价格分歧较大,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无奈之下,老张就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包括维修费、鉴定费在内的各项费用共计64453元,同时要求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

与此同时,被告保险公司也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由他们公司出具的机动车辆估损单和机动车辆估损清单等证据。证据显示,老张车辆的车损被认定为30966元。

那么,究竟该以哪个定损价为准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是由具有鉴定资质的评估公司做出,而保险公司提交的机动车辆估损单是自行做出的,相对来讲,原告出具的鉴定结论书更具有客观公正性。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法院一审认定原告实际损失为64453元,保险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进行赔偿。案件受理费705.66元也由被告承担。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法官 孙菊

法官说法

1、原被告双方当时都是提供了一份定损价格,但是价格的差价还是蛮大的,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法官孙菊表示,原告提交的定损是他委托的有第三方鉴定资质的鉴定公司作出的,被告提交的定损单是由保险公司自己制作的。

出现这种价格的差异主要是在于定损部位的认定、以及零配件价格的不同。比如定损的位置应该是更换还是维修,零配件应该用国产的还是进口的,从而导致差距的加大。

2、老百姓在遇到类似情况的时候,肇事车辆无法找到,如何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孙菊法官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过把车停在自己的车位,第二天去车主发现自己的车被刮花了,恰好又是监控死角,致使无法找到肇事侵权人的情况。

如果遇到这种情况,首先应把事故地拍照留存作证,同时进行联系交警,由交警部门来作事实的认定,如果你恰好又投保了机动车商业损失险,就应该及时报保险公司。

来源: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内外》

原标题:《三车连撞,最后的责任车却不见踪影!找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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