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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起诉“长城”商标侵权企业

句子大全 2009-05-30 06: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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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此案引起了业内人士的高度关注,中华商标协会就有200多人到庭审现场旁听。

中粮食品公司诉称,自己是中国葡萄酒行业的代表,是世界500强企业。生产的长城牌葡萄酒已有数十年历史,为推广和宣传长城品牌已经投入了广告费逾亿元。长城葡萄酒的产、销量及市场占有率、出口量等均位居全国同行业首位。因为长城葡萄酒的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国家工商总局曾认定“长城greatwall”及长城图形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而被告生产、销售的“金色长城葡园”葡萄酒,其商品名称中显著识别部分“长城”文字与自己的注册商标“长城greatwall”及长城图形商标、“长城”文字商标构成近似,且商品的包装装潢也使用了自己注册的长城图形商标,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当庭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涉案的“金色长城葡园”系列葡萄酒是被告生产销售的,其注册的“长城”商标没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原告在其商品上长期使用的是“Great W a ll”商标,而不是本案诉争的商标。即使g rea twall及长城图形商标在其他案件中曾被认定过驰名,但仅对个案有效。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围绕涉案商品是否是被告生产销售,涉案商品标识是否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以及原告注册商标的显著性问题等进行了激烈、充分的辩论。

此案当庭没有宣判。(30F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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